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

来源:桂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时间:2009-06-24 15:32:00 浏览次数: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金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二)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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