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口计生〔2013〕26号 桂林市关于简化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桂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时间:2014-09-02 1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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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关于简化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根据国家、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工作的指示精神,为简化我市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规定
申请人依法结婚在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前或已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其户籍地或因婚嫁关系现居住地为我市,需在桂林市辖区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按其户籍地不同分别办理:
(一)女方婚嫁到桂林市辖区居住一年以上,但未迁移户籍,凭女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会)、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签署婚育情况意见并盖章或出具婚育情况书面证明,可在男方户籍地或夫妻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二)女方户籍在桂林市辖区,男方户籍不在桂林市辖区,凭男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会)签署婚育情况意见并盖章或出具婚育情况书面证明,女方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其依法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三)夫妻双方户籍均为桂林市辖区,由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会)签署婚育情况意见并盖章或出具婚育情况书面证明,在女方户籍地或男方户籍地或夫妻在桂林市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四)女方单位在桂林市辖区,但户籍地在桂林市辖区外,由夫妻双方单位或女方单位、男方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会)分别签署各自婚育情况意见并盖章,在女方单位所在地或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法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五)申领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以及女方近期免冠1寸相片2张(已生育的,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时,应审核上述证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二、办理《二孩生育证》规定
(一)女方户籍为广西行政辖区外,男方户籍为桂林市辖区,结婚后女方未迁移户籍,在桂林市辖区居住未满一年的,回女方户籍地办理《二孩生育证》;居住满一年的,符合广西和女方户籍地二孩生育政策,持女方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签署的同意生育二孩的意见并盖章,可在桂林市男方户籍地(又称夫妻现居住地,下条同)依法办理《二孩生育证》。
(二)女方户籍不在桂林市辖区,但在广西行政辖区内,男方户籍为桂林市辖区,夫妻在桂林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凭女方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签署婚育情况意见并盖章,在男方户籍地可依法办理《二孩生育证》。
(三)女方户籍为桂林市辖区内,男方户籍为桂林市辖区外,符合广西生育二孩条件,凭男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婚育情况意见并盖章,可在女方户籍地依法办理《二孩生育证》。
(四)夫妻双方户籍为桂林市辖区内,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只需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夫妻任一方户籍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可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不需另一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意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明齐全的,女方或男方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均应受理并负责审批办理,不得推诿。申请人双方都不在户籍地生活、工作的,由女方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五)夫妻双方户籍为同一县(区),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由现居住户籍地受理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办理《二孩生育证》。
(六)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收养证)、第一个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和其他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乡级经办人员应审核上述证件和其他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相关材料是否与原件相符。
(七)符合广西生育二孩条件,在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如当事人有意愿生育二孩,可以不要求放环。
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规定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单位或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会)在审批表上签意见并盖章。
(二)提供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审批表和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收养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到夫妻任一方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办时查找不到书面相关证明材料的,可采取本人书面说明,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到夫妻任一方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情况属实的,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可以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非婚生育后登记结婚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接受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后,按规定程序和提供的材料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离异、丧偶前已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承诺不再结婚或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不再生育,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程序和提供的材料可以办理。办证地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申请人领证后的服务监管工作。
四、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工作中的其他规定
(一)办理计划生育证件(主要指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时,有单位的对象,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单位是指与当地乡级(含乡级)以上政府签订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具有法人资格并有法人代表的非自然人的实体,如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合资、独资、私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在办理计划生育证件中,乡、县两级审核经办人员实行“实名签名制”,即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在申领表或审批表中相关栏内签署本人字迹清晰可辨别的全名。
(三)军人夫妻需在桂林市辖区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按下列情形,由军队一方相应机关在有关表格上“单位或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会)”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1、军队一方为团级单位的,由该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或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盖章。
2、军队一方为师级单位机关或直属分队的,由该师级单位直属机关或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盖章。
3、军队一方为独立营单位的,由独立营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附上经其上级机关或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的签署意见并盖章的证明函。证明函一同存档。
军队一方相应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不需其部队驻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再签署意见和盖章。
军人夫妻是指: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户籍在桂林市辖区地方人员;男方为现役军人或地方人员,女方为现役军人其部队驻地在桂林辖区的已婚育龄夫妻。
(四)居住在部队营区的军队人员子女在桂林市辖区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生育证》时,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户籍地与部队营区住地不一致的,由部队营区所在地(即军队人员子女居住地)村委(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时,各县(区)仍用现行表格。
五、做好简化群众办证的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证,桂林市建立完善以下八项制度:
(一)办证公开制度。利用媒体、网络、办证大厅和办事窗口,对办证条件、流程、所需材料等一并向社会公开,提高群众知晓率。
(二)首接责任制度。由第一个受理单位负责办理到底,群众只需提供相关材料即可。
(三)全程代理制度。推行“送证上门”服务,特别关注困难人群和往返困难的流动人员的证件办理。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证件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夫妻提出生育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后,村委(社区居委会)计生干部可全程代办。
(四)信息核查制度。申请人所需材料不全的,既可在全员人口数据库中查证,又可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传真、电话、网络等)进行查证和核实。
(五)一次性告知制度。要印制办理各种证件所需材料通知单,摆放于村委(社区居委会)、办证大厅和办事窗口,对申办人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补齐的全部材料。
(六)守信承诺制度。对某些情况复杂的,办证单位可根据当事人的婚育状况承诺办理相关证件,并向其户籍地和长期居住地通报核查。
(七)限时办结制度。申办人办证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即办或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注明不予办理理由;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办结的具体时限和理由。
(八)合法证明有效制度。已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时,原审批机关出具证明视为有效,不得以无原证件为由拒绝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