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50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医疗机构(驻桂部队编制内医疗机构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3)医疗机构用房使用证明;
(4)建筑设计平面图或业务用房平面布局图(含污水排放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成册);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表、签字表;
(7) 负责人身份证、简历表和资质材料和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健康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离、退休、辞职证明等);
(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9)主要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和使用的药品目录;
(10)个体诊所、门诊部提交办理环保承诺书;医院应有经环保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排污申请登记表;
(11)与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理机构签订的医疗废弃物回收协议;
(12)开展静脉用药的同时提供执业的药剂师的职称证、毕业证;
(13)依法执业承诺书;
(14)零售药店申请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还需提交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3)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市区门诊部、诊所须提供年度医疗服务信息报表;
(9)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要求和理由;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表》、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4)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不在其他医疗机构任职证明(公立医疗机构不需要提供此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得改变医疗机构的设置主体,改变设置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设置。
2、 医疗机构变更负责人,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要求和理由;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表》、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4)负责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健康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离、退休、辞职证明等)。
个体诊所不得变更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3、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能变更名称,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表》、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4)公立医疗机构变更名称需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变更名称批文。
变更名称时不能同时改变医疗机构的类别、级别、执业地址及服务方式。
4、医疗机构变更科目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合格后,才能予以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1)增设或注销诊疗科目的申请;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表》、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4)增设科目的,提供相应执业科目的执业医师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健康证明、医疗机构非在职证明(原注册单位是公立医疗机构由原单位出具;原注册单位在非公立医疗机构由原注册机关出具);提供相应的房屋面积及诊疗场所证明,及相应设备、药品目录;
(5)增设由自治区卫生厅审批的技术服务项目的,要提供自治区卫生厅评审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市区的个体诊所原则上不得变更诊疗科目。
5、医疗机构变更地址、类别、级别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医疗机构变更类别或者级别应当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并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地址。由于辖区或街道更名的变更,应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其他需变更地址的需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6、医疗机构申请减少床位数的,应当予以变更。申请增加床位数的,仅限于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院类别和级别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变更。
增加床位数的须提交下列材料,并经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合格后,才能予以变更:
(1)医疗机构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年度统计报表);
(5)连续3年床位使用率和平均住院日等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的床位计算)。
7、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变更服务方式向社会开放,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办理变更手续。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执业登记45日;校验、变更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执业登记24日;校验、变更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按照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11行政审批流程图.doc
22申请书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