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80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2、取得有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人条件
(1)为上述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在编人员;
(2)经桂林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五、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
(二)范围: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保健机构。
六、申请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复印件;
3、经桂林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身份证的正反两面复印件,学历、职称、相应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材料(单位验原件,验证人在复印件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相片1张。
七、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行政审批流程图1.doc
申请书示范文本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