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900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执业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四)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设备、药品和抢救设施,并具有转诊条件;
(五)具有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诊、治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六)申请开展的计划生育项目符合《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执业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执业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从事计划生育服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4、诊治仪器设备清单;
5、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尺寸);
6、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管理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审批。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1_行政审批流程图(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