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口计生委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桂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时间:2015-08-07 07:28: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本机关内设科室及在编在职干部职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本服务窗口或者各科室咨询、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接触、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服务窗口设在办公室,并选配2-3名熟悉人口计生各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为本机关的首问责任人,服务窗口上班时间必须有工作人员值班。

第六条 根据长的授权,本机关服务窗口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热情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承办科室;

(四)协调和督促本承办科室办理的事项,对超时办结的事项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五)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六)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七条 长为本机关实施首问责任制度实施细则的第一责任人;科长、主任为本实施首问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一)在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时,应使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礼貌、规范用语;

(二)凡属人口计生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为由回避首问责任或敷衍问讯者;

(三)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四)在接听电话时,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科室,再问事情”。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桂林市人口计生委办理事项收件回执》,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的姓名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条 根据长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科室,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科室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当日办结的事项,不需填写。

第十二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或者本科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或科室,提供承办部门或科室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三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本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本纪检监察室、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或者政治部投诉。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负责解释,并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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